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辖区内政府领导共同包保和部门协助监管职责的通知》(沈政办发〔2025〕16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在康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辖区内政府领导共同包保和部门协助监管工作职责,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县级政府领导共同包保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明确共同包保主体。落实县政府领导对辖区内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的共同包保责任。原则上,共同包保责任应由分管应急管理部门或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部门的县政府领导承担。须将共同包保辖区内煤矿的政府领导名单在康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包保领导工作调动或分工调整,无法继续履行包保职责的,应及时重新明确共同包保责任人,并按程序完成公布、备案等工作。包保领导因工作调整或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及时对应调整指定其他领导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共同包保职责,确保不悬空、不断档。
(二)共同包保责任内容。
具体包括煤矿瓦斯、冲击地压、水害、自然发火、煤尘等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等领导班子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煤矿入井(入坑)人员和井下(坑下)作业场所数量合规情况;煤矿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掘工作面产量、进尺和销售量及生产建设行为合规情况;煤矿各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安设监控视频及使用情况;煤矿领导按规定带班下井和在岗值班值守情况。
二、落实共同包保辖区内煤矿的部门协助监管职责
(一)明确协助监管责任主体。自2027年1月1日起,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市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省属国有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省属国有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二)协助监管重点内容。
1.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辖区内省属国有煤矿共同包保工作,建立健全履职档案。
2.协助市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经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后,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复工复产。
3.参与、组织辖区内省属国有煤矿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等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煤矿每年至少开展1次紧急情况应急演练。
4.定期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其他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辖区内煤矿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推动解决煤矿安全隐患问题。
5.自2027年1月1日起,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协助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具体包括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地面生产作业场所管理、井下工作面设备安装和回撤作业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6. 按照有关要求参与辖区内省属国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
(三)协助监管职责权限。
1.发现辖区内省属国有煤矿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或已发生事故时,协助市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号)要求。
2.自2027年1月1日起,协助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检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要根据辖区内省属国有煤矿的安全风险情况,加强煤矿安全专业监管力量,监督指导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细化工作任务,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履职情况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履职不到位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承担共同包保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县政府领导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煤矿实地检查指导,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并及时报告有关问题,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煤矿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等紧急情况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省属国有煤矿相关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
附件:康平县政府领导包保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名单.wps
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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