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本县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康平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康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0月,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原《康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22年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分别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部分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22〕1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康平县法库县14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沈政〔2021〕71号);2022 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22〕2 号);2023年3月,康平县形成了《康平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2024年1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的批复》(辽政〔2024〕122号)。基于上述资料中对康平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及划定,原《康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部分内容与实际管理情况已不一致,因此康平县人民政府组织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调整划定工作,即本《调整划定方案》。
二、本次调整划定方案的主要变化情况
此次调整划定的主要变化有四方面:
一是对潘家岗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进行调减,对北三家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康平县开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进行补充。
二是依据现行的沈阳卧龙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的边界调整了原自然保护区禁养区的范围。
三是对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进行调增。
四是新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养区。
预计本次调整划定后,不会对行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增加政策实施成本,不会干扰公平竞争。
三、本次调整划定方案的适用范围
本县禁养区仅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达到规模化标准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不列为禁养区禁止对象。规模标准参见农业农村部最新公布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具体如下表:

四、调整划定后的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的划定主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基本要求,即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 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调整划定方案》对上述区域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县级及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区是指辽宁沈阳卧龙湖省级自然保护区。
3. 本县无风景名胜区。
4.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是指《康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是指 2018 年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康平县秀水河沿河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康平县八家子河沿河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中的秀水河、八家子河沿河区域禁养区, 以及2019 年发布《康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中的辽河及西辽河禁养区。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文件解读人:闻亮
文件解读人办公室电话:024-873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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