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试行)
文章来源:康平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08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 案》(沈政办发〔2023〕27号),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提质扩面,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范围

2024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对象分为关爱型和 普惠型两类人群。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 型老年人,在居住地社区(村)申请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二、 服务对象及标准

( 一)关爱型

1.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 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关爱型老年人,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30或45小时免费上门服务。

(二)普惠型

沈阳市户籍且在沈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普惠型老年 人,不可同时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待遇,此类老年人每半年可自主选择一次待遇转换。

三、服务项目

( 一)城市地区。根据2021年至2023年试点经验及老年人 实际需求,城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理发、助浴、送餐、 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附件 1 ) 。

(二)农村地区。农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包括但不 限于理发、起居照料、陪同代办3个服务项目,各地区可结合农 村地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及农村养老服务主体发展现状,自行确 定特色服务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内容、结算工时等具体事项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 、承接主体

(一)城市地区。各区、县(市)民政局应按照公开公正、 就近就便、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 承接主体。鼓励各地区采取多元化招标方式,科学统筹辖区内为老服务资源,承接主体可单独承接1个服务项目,也可承接多个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登记的、运营信誉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家政 企业或物业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

(二)农村地区。

区、县(市)民政局应根据下辖各乡镇、村周边养老服务企 业和社会组织发展情况、辐射范围和服务能力,科学选择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承接主体。

1.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城市地区做法,公开招选专业的养老 服务相关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农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

2.专业养老服务尚未覆盖到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服务人群、 服务需求的不同,通过各种途径链接服务资源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由村党支部领办,依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养老服 务企业,召集农村低龄老年人、留守妇女等做为上门服务人员, 经培训后开展上门服务。2024年,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 平县每个地区至少选择1-2个村开展“党支部领办村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

(2)由各村委会指定一名班子成员担任养老管家,负责链 接理发店、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幸福院、社工站、公益慈善  组织、志愿者和爱心村民等服务力量,成立农村养老服务互助会、帮帮团等,为村民提供政策宣讲、业务帮办、咨询答疑等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3)鼓励各地区发挥本地资源、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制定具 有本地特色的工作方案,探索新型服务模式,组建农村养老服务团队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五 、申请审批及服务流程

(一)城市地区。城市地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 和服务流程,继续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18号)执行。

(二)农村地区

1.建立信息档案。养老管家负责受理农村老年人申请,普惠 型老年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关爱型老年人还需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证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证等要件。由养老管家 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填写《农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花名册》 (附件2)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民政局。

2.实施能力评估。 由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 构为应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申请人实施线下评估,评估过程应 全程录像,结束后据实出具评估报告并交由养老管家存档,由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申报老年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向养老管家

进行反馈。

3.对接服务资源。养老管家收到反馈信息后,负责链接提供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与其对接沟通和预约服务,并对承接主体实施日常监督。

4.及时反馈情况。养老管家每月收集梳理承接主体服务情 况,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市)民政局报送《农村政府购 买居家养老服务台账》(附件3),区、县(市)民政局汇总后上传至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

六、 资金来源及结算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每小时30元折算,补助资金由老 年人居住地的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 。

区、县(市)民政局每月根据在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上 记录的结算总工时,以及《农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台账》中 结算总工时对应的补助金额,与各承接主体进行上月费用结算,将结算情况报区、县(市)财政局。

七、完善要素保障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区、县(市)民政局应采取送培训 下基层、线上集中辅导等措施,积极开展上门服务人员培训,提 升上门服务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督促承接主体与上 门服务人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二)保障服务场所。考虑到农村老年人居住地较为分散的  特点,对行动自如的老年人适合在集中场所开展服务,服务地点 可选择已有的互助幸福院或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闲置学校、民 房、农家大院等场地。对于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承接主体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三)强化考核监督。各区、县(市)民政局应建立“日跟 踪,周排查,月回访”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农村地区的日常走访 监督,指导养老管家每日跟踪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上门服务开 展情况,每周开展一次电话抽查并对问题订单做出相应处置,每 月组织一次入户回访和满意度调查,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贴 心、专业、优质的上门服务。市民政局将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每月汇总各地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专报,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wps

农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花名册.wps

农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台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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