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老年人助餐点扶持补助政策 (试行)
文章来源:康平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3-09

经各区、县 (市) 民政局挂牌认定,为沈阳市常住老年人提 供助餐服务的助餐点,可享受以下专项扶持补助政策。

一、扶持政策

( 一 ) 房产支持政策。各区、县 (市) 政府要把老年人助餐 服务用房纳入社区用房或养老用房中统筹安排。把适合用于助餐 点建设的政府自有、国有、集体房产等设施无偿提供给运营主体 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相关标准完成助餐点基础装修后, 无偿提供给企业运营。(不含社会连锁餐饮企业助餐点)

(二) 税费减免政策。助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 于提供助餐服务免征契税;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 得并用于提供助餐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不含社会连锁餐饮企业助餐点)

( 三 ) 水电气暖优惠政策。在用水、用电、用气、供热方面, 享受民用价格起步价优惠政策,取消阶梯电价、水价、气价。(不 含社会连锁餐饮企业助餐点)

( 四 ) 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助餐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 经营许可证、申办税费优惠、申办动力电及电量增容等各项行政 审批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相关部门为企业提供 “ 一站式”优先快速业务办理服务。针对因政府提供用房无房证导致后续营业 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办理的问题,由各区、县 (市) 民政 局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一事一议,为助餐点办理相关证照或许可。

( 五 ) 保险保障政策。各区、县 (市) 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的方式,针对老人就餐时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为助餐点 购买公众场所意外责任险。(不含社会连锁餐饮企业助餐点)

( 六 ) 低价保供政策。各区、县 (市) 民政部门与国有企业、 优质保供企业合作,以低于市场价格,为助餐点提供餐食原料、 半成品直供服务,降低运营成本。与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公司和 其他市场化物流公司合作,降低助餐点送餐成本。

( 七 ) 养老服务机构助餐许可政策。市场监管部门为参与助 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扩大其主体经营范围,允许其开展社会化 助餐服务。

二、资金补贴

( 一 ) 兜底保障对象就餐补贴

1.服务对象。60 周岁及以上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保边缘 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80 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家庭养老床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中的老年人可兼得就 餐补贴政策。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入住机构内用餐不享受 就餐补贴政策。

2.补贴对象。经各区、县 (市) 民政局挂牌认定,为沈阳市 常住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助餐点。

3.补贴标准。每人每天补助 2 餐 (不分早餐、午餐、晚餐),每餐补助 1 元。

4.发放方式。就餐补助不发放现金,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 由助餐点运营主体在与符合就餐补贴政策的老年人就餐结算时, 直接给予扣减。各区、县 (市) 民政局每半年与助餐点进行据实 结算。

(二) 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经各区、县 (市) 民政局挂牌认定,为沈阳市 常住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助餐点。属于中央厨房配送的配餐点, 其运营补贴给到配餐点位上。(不含社会连锁餐饮企业助餐点)

2.补贴标准及发放。各区、县 (市) 民政部门根据助餐点服 务人次、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对助餐点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发放相应补贴。 助餐点当年实际运营满 240 天 (半年运营满 120 天 ),并且为老年人助餐人次占总服务人次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运营补贴。其中,日均助餐人数在 20-50 人次的,给予每年 3 万元运营补贴;日均助餐人数 51-100 人次的, 给予每年 4 万元运营补贴;日均助餐人数 100 人次以上的,给予 每年 5 万元运营补贴。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助餐点实际 运营年不足 240 天的 (半年运营不足 120 天 ),由政府根据实际情 况另行出台助企纾困政策。

三、经费保障

本扶持补助政策所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 7:3 配比,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四、其它事项

    ( 一 ) 助餐点运营主体要使用市民政局开发的统一助餐服务 系统,对就餐情况进行采集,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未 经属地民政局挂牌认定、未接入市助餐服务系统的不予补助。

( 二 ) 各区、县 (市) 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 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 依照有关规定如数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 三 ) 各区、县 (市) 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不低于本 政策明确的补贴范围、标准制定本地区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

( 四 ) 本政策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补贴范围及标准试行期 限暂定一年 ( 自 2023 年 1 月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后期根 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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