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康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产业资产及资产收益资金管理,依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厅秘发〔2020〕27号)、《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18〕629号)以及《沈阳市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管理办法》(沈扶贫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是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监管机制,确保扶贫资产运营安全、规范、有效,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扶贫资产及资产收益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侵占套取、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是本级扶贫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辖区内扶贫产业项目实施、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和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省下发《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意见》(厅秘发〔2020〕27号)和《沈阳市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管理办法》(沈扶贫发〔2020〕3号)文件中关于做好扶贫资金风险防控要求,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属地防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扶贫资产界定范围

(一)资产范围。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应通过逐步清理、确权和登记等程序,查清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监管。到户类扶贫资产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二)资产类型。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经营类资产、公共设施类资产。其中,经营类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业项目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共设施类资产主要包括农田水利、村屯道路、供电引水、电力及网络等设施。

第八条 乡镇、街道的扶贫办、财政所、农经部门具体承担扶贫资产及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对扶贫资产的运营、收益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厘清权属关系。明确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厘清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确权对扶贫生产发展的激励作用,依据扶贫资产项目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跨乡跨村联建扶贫资产,扶贫资产运营管理由乡镇、街道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备案等程序,进行收益分红。跨乡跨村联建扶贫资产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并由县乡两级分别明确权属关系,但要合理保证涉及乡镇、街道、村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到资产收益;由村集体牵头投资购买兴建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对于扶贫资产所有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康平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

第十条 扶贫资产登记造册。乡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摸清底数,全面核查,对已经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乡镇、街道负责产业扶贫的部门及时将扶贫项目申报、实施方案、项目招投标文本、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报本地区财政所、农经部门备案。扶贫资产归乡镇的由财政所负责登记、扶贫资产归村集体的由农经部门负责登记,再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使用状况、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折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相关内容,对扶贫资产的使用变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运营管理。跨乡跨村扶贫资产经营方式,需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村级联建或村集体自建的扶贫资产经营方式,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同意后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方可实施。

村“两委”班子共同研究确定村级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提交乡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采取村集体经营,也可承包、租赁、联营、成立公司等方式进行。实施主体具有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诚信守约的经营主体或企业,也可与优质经营资源进行有效嫁接,保障村级扶贫资产运营安全、收益稳定、保值增值,保障贫困人口获得安全稳定的收益。

第十二条 统一收益核算。扶贫项目收益要考虑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稳定收益。跨乡跨村、村级联建和村级自建扶贫资产收益纳入乡镇、街道财政所、农经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搞好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建立健全会计档案。

第十三条 统一收益分配。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和项目村合理确定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资产收益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要以有利于“巩固提升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

1、制定收益分配方案。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和项目村根据贫困户实际情况, 要适时开展受益对象动态调整,核实收益户数、人数,设定贫困户基本收益额度,结合贫困户劳动能力,已脱贫、稳定脱贫等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可通过发展产业、设置扶贫专岗、公益岗位和道德岗位的形式,让贫困户通过劳动获得收益,对于患有大病、无劳动能力的也可以通过新型经营主体代耕代养、资金入股等方式获得奖补资金,杜绝养懒汉现象发生、避免一分了之、一股了之,要适当留一定比例收益用于临时救助资金、资产维护和管理费用。制定的分配方案要进行公示,乡镇、街道、村要归档,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备案。

2、分配基本原则:一是经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贫困户, 经民主评议和村集体决策,可不再继续参与资产收益分配。二是贫困户中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收益比例;三是对有劳动能力贫困户参与务工和就业的可适当减少收益分配比例(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拒不参与劳动的贫困户只享受最低收益)。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处置。

1、资产清查。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要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乡镇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进行清查,对上一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及时更新信息,做到账实相符。扶贫资产已成为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

2、资产处置。对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发展规划、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产权所有者按规定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产需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基础上,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依据,经县级批准备案后实施,防止扶贫资产流失,评估结果须在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扶贫资产处置必须制定处置方案,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所得资金应及时上缴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3、资产盘活。认真做好扶贫资产风险评估工作,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要立足实际,要通过股份合作、改制重组及收回本金等方式,提升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第十五条 资产监管。乡镇、街道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指导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做好积极做好扶贫资产逐一登记造册、运营管理、收益分配、清查处置等工作,建立扶贫资产监管定期督促检查和调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扶贫产业项目正常运营,产生效益。

第十六条 其它扶贫资产管理。对未纳入本办法的各类涉农统筹整合、行业帮扶等资金投入到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的扶贫资产,由资金投入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行业部门要求纳入监管范围,统筹推进扶贫资产监管工作。整合后的行业扶贫领域资产,原则上须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村集体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发包、出租、股份或合作经营,以及不按时收缴承包费、租金的;

(三)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收益资金流失、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四)因扶贫资产及资产收益管理、监督和使用处置不当,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单位不履行以下职责的,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扶贫资金,不及时拨付(报账)的;

(二) 不按规定设置和登记扶贫资产及资产收益台账的;

(三) 不按规定运营集体扶贫资产的;

(四) 不按规定组织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

(五) 不按规定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扶贫资产流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跨村、跨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资产(资金)合理分配到受益村集体,收益分红折股量化到受益村或受益村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期间若有上级同类政策出台,同上级政策有抵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若遇重大事项,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康平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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