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
文章来源:康平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13

一、申请法律援助

1、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条例》没有规定的,向申请事项处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没有处理机关或者暂时无法确定处理机关的,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事项发生地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受理条件

法律援助范围 第七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一)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成员; (四)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 (五)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第九条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民,依法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4-62317148 通讯地址:沈阳市康平县迎宾路100号 沈阳市康平县法律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10500 窗口咨询:沈阳市康平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沈阳市康平县迎宾路100号)2楼法律援助窗口 网上咨询网址:http://zwfw.shenyang.gov.cn 办理地点:沈阳市康平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沈阳市康平县迎宾路100号)2楼法律援助窗口

4、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成员; (四)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 (五)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二、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1、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2、受理条件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七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一)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成员; (四)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 (五)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3、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4-67989895 通讯地址:沈阳市康平县迎宾路100号 沈阳市康平县法律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10500 窗口咨询:沈阳市康平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沈阳市康平县迎宾路100号)2楼法律援助窗口 网上咨询网址:http://zwfw.shenyang.gov.cn 办理地点:沈阳市康平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沈阳市康平县迎宾路100号)2楼法律援助窗口

4、申请条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30日内,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交付办案卷宗,并提出支付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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