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驿站) 应急征用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康平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7-25

为有效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为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驿站)应急征用与补偿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自觉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平急结合、提前统筹、合理征用、依法补偿”的工作要求,确保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驿站)应急征用与补偿工作依规有序进行。

二、补偿原则

(一)补偿合法合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急征用与补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价值应与在征用的使用价值相当。

(二)补偿直接损失。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急补偿内容为征用期间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维修更换等费用。征用后仅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不包括预计发生的费用。

(三)补偿损失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急征用与补偿以“谁付费、谁受补偿”为原则。按照收支两条线,前期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已交费用不退,后期补偿费用直接转入被征用对象账户,做到闭环管理。

三、应急征用

(一)征用条件。

在市政府统筹安排下,根据沈阳市突发性传染病应急响应机制,经县政府同意,启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征用工作,就地转换为健康驿站。

(二)征用主体。

经县政府授权,由康平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征用工作。

(三)征用时间。

从通知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和租户腾空房间开始,到突发性传染疾病应急响应机制结束后,健康驿站可以恢复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居住功能为止。具体征用时间以县卫生健康局公告为准。

(四)征用程序。

1.由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报县政府作出应急征用决定。

2.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和租户分别送达应急征用通知书。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征用通知书的,可以实施紧急征用,并将应急征用通知书在紧急征用后48小时内送达。

3.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和租户收到应急征用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在24小时内按要求腾空所有房间。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向县卫生健康局进行整体交付,双方签订应急征用协议。

(五)征用管理。

1.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和租户办理交接手续。应急征用清单一式两份,征用双方各执一份。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部分房间作为租户临时个人物品存放点并做好登记保存工作。

2.征用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合疾控、公安、住建、消防等职能部门,对转换后的健康驿站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隔离场所建设审批、建筑质量、环境卫生检测等。

3.征用后,由县政府牵头,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并指定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4.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和租户应当服从县政府的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规定的义务,配合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依法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

四、征用补偿

(一)补偿主体。

经县政府授权,县卫生健康局为应急征用补偿的责任主体。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参与使用健康驿站有关设备、设施、场地、物资补偿标准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二)补偿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因应急被征用后,房租补偿应不低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确定的价格;水电费补偿以实际发生额为准;配套用房补偿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准;设施设备损失补偿可参考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认定报告。以上补偿标准和金额由相关方协商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补偿程序。

1.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完毕后,将征用财产及时归还被征用业主和租户,并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使用情况,制作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书面通知有关受偿人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资料。

2.受偿人应当在收到补偿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卫生健康局书面提出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3.县卫生健康局应当自收到应急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1)资料齐全且表述清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

(2)资料不齐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书面告知受偿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正或补充。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受偿人并说明理由。

4.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补偿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定应急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5.县财政局收到县政府批准通过的补偿方案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启动应急补偿资金拨付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在收到县财政局拨付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至受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补偿管理。

1.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审批通过的应急补偿方案筹集应急补偿资金,监督应急补偿资金的发放。

2.县卫生健康局可按照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五、补偿监督

(一)受偿人应当确保应急补偿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二)县卫生健康局应当按照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损失情况、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应急补偿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监督。

(三)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以及重复申请套取应急补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县审计部门要对应急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主办:康平县人民政府 承办: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管理: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辽ICP备10005777号-1
  维护电话:024-87349706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01230002 辽公网安备 21012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