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第9项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文章来源:康平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23-07-18

一、整改任务

问题编号9: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不力,全省VOCs治理基础薄弱,管控不到位问题比较普遍。

二、整改目标

强化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有效降低VOCs污染。

三、整改措施

1.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台账。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信息、排污许可证及日常监管情况,组织开展涉VOCs企业排查,建立全市涉VOCs企业清单台账,2021年年底前完成。

2.开展“一厂一策”治理。制定并印发《沈阳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攻坚阶段方案》,形成重点治理企业清单42家,对140家企业编制的“一厂一策”治理方案进行审核,明确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定期调度进度。

3.加强监测能力建设。2022年年底前完成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环境空气VOCs自动站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于洪区沙岭工业园、新民市胡台工业园安装59台光离子化气体检查法(PID)VOCs在线监测仪,建设VOCs在线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实时监控。逐步为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红外气体摄像仪和氢火焰离子化检测设备(FID),提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能力。

4.组织重点区域走航巡查。在重点时段,利用VOCs走航车对重点区域开展走航监测,及时发现高值区域,组织执法人员对VOCs在线监测预警平台和走航监测发现的高值区域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加强VOCs排放监管。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执法检查,其中,石化、化  工、印染、喷涂和油品储运销5个行业,对20%以上的重点管控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纳入整治方案,对存在违法排污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信息、排污许可证及日常监管情况,对本辖区内涉VOC企业(无年排放量10吨以上企业)进行了排查,形成本辖区涉VOC企业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辖区内共排查出VOC企业64家。

2.不涉及康平县。

3.不涉及康平县。

4.不涉及康平县。

5.康平县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共对涉VOC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117家次,未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开展监督性监测1次。

康平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共对涉VOC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179家次,未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开展监督性监测2次。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24日

受理部门: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4863629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

康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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