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文章来源: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2-06

康平县胜利街道修李村村民修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康平县胜利街道修李村4组,违法占用修李村1林班45小班退耕还林林地建房、仓库、养殖棚,共占用林地面积40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版)第十八条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康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31日依法对修某某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康自资源罚决字[2024]第(10)号)处罚内容如下:

1.处林业行政罚款6120元(408平方米×15元/平方米=6120元)。

2.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限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

公示期限:2024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5日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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