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4·11”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 评估报告
文章来源:康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5-26

2021年4月11日8时20分左右,在国能康平发电有限公司院内的1号炉末级过热器检修工作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沈阳市安委会办公室责成康平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康平县人民政府责令康平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1年4月29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

为切实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对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4·11”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组织及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22年4月15日,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康平县安委会副主任、康平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张一民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康平县安委办副主任、康平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天民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宣传部网信办、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国网康平县供电公司、东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评估组逐项对照《康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深入事故发生企业,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5月1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不予处理的单位和人员落实情况

1.死者陈广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国能康平发电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予处理。

3.吉林省瀚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搭设一号炉受热面综合脚手架,4月5日搭设完毕,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予处理。

(二)对事故企业的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督促、检查、管理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人民币350000元,罚款已于2021年5月24日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事故调查组做出了书面检讨,2021年5月24日事故调查组对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警示约谈。

(三)对涉事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唐明亮,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作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国能康平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C级受热面检修作业工程中对本公司的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的30%(27239.4元)罚款处罚,罚款已于2021年5月24日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2.谷及丰,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号机组C级受热面检修作业工程项目负责人。

作为该工程的直接管理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在该项目施工作业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作业环境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工程项目采取高处作业所需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现场管理不严,对陈广岭身上的安全带没有正确系挂固定,违反劳动纪律跨越护栏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进行了处理。

3.弭东,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1号机组C级受热面检修作业工程期间因事请假,鼎基公司使用弭东的二级建造师证件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中标,弭东对自己的相关证件被公司使用未提出异议,工程中标后全程未参与工程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责任,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进行了处理。

4.高鹏,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号机组C级受热面检修作业工程安全员。

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到位,对陈广岭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进行了处理。

对上述涉事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均已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全部罚款已缴纳至罚没专用账户。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相关材料已归档保存。

三、事故单位所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

评估组从实地走访、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来看,相关责任单位已按照《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事故发生单位在配合县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和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的同时,专门召开了事故警示教育会议,深刻反思,剖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进行安全整改工作,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二是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安全体系建设,对事故现场立行立改,加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具体到岗,责任到人;三是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多措并举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让员工时刻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四是派遣有资质的项目经理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强化监督和指导,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加强对安全防护设施、救援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评估意见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从评估情况来看,评估组认为,被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吸取了事故教训,履行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还不够全面,需要继续完善,安全隐患排查还不够彻底,需要继续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立查立改。建议事故发生单位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提高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让典型案例触动每位员工,提醒公司每一位员工时刻铭记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警钟长鸣做到不安全不上岗;

二是切实将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树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照风险点位逐项对标对表开展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三是严格落实高空作业安全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配全安全防护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康平县“4.1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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