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康政复字〔2020〕5号
申请人:郭某某 住址:康平县康平镇老财政局家属楼3-201
被申请人: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张春栢 职务:主任
地址:康平县康平镇城南街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 职务: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服,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西环路拥有合法所有的房屋一处,该房屋因“顺山五路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公开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9日收到申请表后,超过20个工作日未给与任何回复。被申请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该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为2017年“顺山五路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县棚改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申请人主要负责:1、政策宣传工作,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监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2、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履行论证,公布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3、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4、组织房屋征收评估和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等工作。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公开“顺山五路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不在征收业务范畴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于2020年8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公开“顺山五路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合法性,被申请人2020年8月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是否合法。本机关对于上述争议焦点作出以下评判: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本机关予以认可,但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职权。
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的法定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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