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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2号
文章来源:康平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康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康政复字〔2020〕2号  

申请人:李某某      性别:男,2002年1月10日生               

住  址:康平县两家子乡牤牛河村394号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性别:女,1968年1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性别:女,1981年4月20日生

被申请人:康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卢强    职务:康平县公安局局长

住所地:康平县政法路

委托代理人:张宪    职务:康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康兴东  职务:康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公康(治)行罚决字〔2020〕550、551、552、553、554号、555号),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已受理。2020年8月5日,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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