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2号
文章来源:康平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康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康政复字〔2020〕2号
申请人:李某某 性别:男,2002年1月10日生
住 址:康平县两家子乡牤牛河村394号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性别:女,1968年1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性别:女,1981年4月20日生
被申请人:康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卢强 职务:康平县公安局局长
住所地:康平县政法路
委托代理人:张宪 职务:康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康兴东 职务:康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公康(治)行罚决字〔2020〕550、551、552、553、554号、555号),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已受理。2020年8月5日,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8月5日
主办:康平县人民政府 承办: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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