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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5号
文章来源:康平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28

康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康政复字〔2022〕5号  

申请人:邹某某         住址:康平县郝官屯镇

被申请人:康平县自然资源保护与行政执法中心

地址:康平县康平镇轻工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3月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005号)不服,于2022年3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出现其他原因需中止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本机关于2022年4月15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5月2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005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父亲邹明远在郝官屯镇二道沟村四委建盖了三间房屋,辽宁省康平县革命委员会于1980年2月6日为申请人父亲颁发了《房产执照》,土地使用面积39米、宽27米。申请人父亲去世后,房屋及院落由申请人继承。

二、申请人于2012年7月份,在自家院中(房照的土地使用面积内)建盖了牛舍,由于建盖牛舍没有批件,康平县行政执法大队于2014年3月18日以违章建筑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

三、2022年3月8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为:占用基本农田建牛舍,并责令申请人在15日内恢复土地原貌。

四、事发后,申请人到村委会、乡政府说明情况,乡政府要求村委会给申请人出具一份《证明》提交至县里,证明申请人的牛舍在房照面积之内。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005号)为同一违法行为给与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提出答复通知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未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005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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