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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康政复字〔2022〕1号
文章来源:康平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24

康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康政复字〔2022〕1号  

申请人:姜某某

住址:康平县康平镇东关街道三台子畜牧场二分759

被申请人:康平县康平镇东关街道

负责人:邓立伟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浩勋    职务:土地助理

申请人主张其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这一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于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康平县东关街道三台子村经营养鸡场,因另案涉诉导致养鸡场无法经营,造成巨大损失。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公开康平县东关街道1985—1990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申请表后,超过20个工作日未给与任何回复。被申请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现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机关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康平县原行政隶属辽宁省铁岭市,1993年划归辽宁省沈阳市,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东关屯镇1985—1990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材料,不是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无法提供。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公开康平县东关街道1985-1990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2021年11月5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以上查明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妥投单与快递状态网络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在收到后《信息公开申请表》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的法定职责。

 

康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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